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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网络电视 > 图文首页 > 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专家详解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的是与非
— 2024 —
04/30
14:43:06
来源:绿色中国
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专家详解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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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北京4月30日电(融媒体记者耿国彪)“在我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三个典型案例,它们是四川资中李某涉嫌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四川资中蒋某涉嫌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河北曲周李某涉嫌非法采矿案。”4月28日,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举办的让科技助力矿业刑事案件客观证据认定专家研讨会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师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分享了三个《非法采矿案件中的鉴定报告》,并对案件中将违反勘查规范、借用来路不明数据、把达不到工业品位和无法圈定矿体的土石方认定为矿、用会计鉴定报告认定非法采矿数量等共性问题通过图表向与会专家分享。

曹旭升表示,2023年办结的五个非法采矿案件中,一个检察院不起诉,一个一审缓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一个二审发回重审等待检察院撤诉,一个判缓刑,一个判实刑。看似辩护成功率很高、效果很好,实际上,取得如此成果来之不易。

与会专家指出,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土地在我国矿业领域较普遍,研究解决这方面问题很有必要。非法采矿证据认定要解决矿与非矿的界定、非法采矿情形合理划分、非法采矿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等重要问题。矿业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强,矿业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从矿业专业角度审视证据,避免专业矿业事实认定错误。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卜素博士认为,在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涉及大量与矿产资源和农用地有关的各种储量报告、测绘报告、鉴定报告等专业性极强的客观证据,并且在举证、质证、认定、采信中争议巨大,直接影响案件专业事实的查明和罪与非罪及罪轻与罪重的认定。

针对矿与非矿及非法采矿数量的认定,专家认为,矿与非矿及非法采矿数量的认定,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和标准,进行取样、化验、矿种鉴定、储量估算。

“在客观证据认定(鉴定)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涉及领域与专业比较复杂,地质、测绘、化验测试等都是支撑证据的基本学科,因此需要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关方面的优势。”一位专家指出,矿业领域客观证据的确定主要方式是“勘查”。规范是依托,勘查(调查)是关键。包括,采用地质勘查的各类方法手段,需要的是有针对性的,符合确定证据需要的技术方法的使用。

一位专家说,利用、依靠科学技术人员和手段认定矿业刑事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矿业刑事案件一般都涉及技术问题,提高有关矿业专家从业素质,提交出能立得住的咨询意见,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位刚刚参加完全国人大针对《矿产资源法》修改征求意见的专家指出,在全国人大针对《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征求意见过程中,矿业用地问题、矿业权取得问题、生态修复问题,仍然是关注焦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各有异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则会存疑不诉或者疑罪从无。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守住法律底线,值得思考。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要为自然资源立法,统筹土地、矿产、林业等资源开发利用,协调已出台的各专业法,真正达到国家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高效开发,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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