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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杂志目录 > 《绿色中国》(B)2022年第3期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优化对策分析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优化对策分析
作者:文/沙吾列·阿曼塔依 郭丽娟 来源:绿色中国 时间:2025-04-16 12:11:08 浏览: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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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吾列·阿曼塔依  郭丽娟

  要:农村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区域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因此,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能够有效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本文详细探讨了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对策,旨在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保护

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作为我国农业和乡村生产的核心区域,在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和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由于对经济增长的优先关注,农村地区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生活垃圾和污水的无序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也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本文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研究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优化对策,不仅可以有效指导农村环保工作的开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还能推动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提升,以此形成多元共治的环境保护格局。

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旨在剖析这些主要问题,为探讨优化策略奠定基础。

2.1 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滞后

农村地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增长往往被放在首要位置,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许多农村地区的相关主体,如政府、村委会以及农民等,仍然将生态环境问题视为与生产活动分离的独立问题,认为环保是城市的“特权”或“责任”,与农村发展关系不大。具体而言,一方面,许多农村地方政府和管理者在制定政策时偏向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经济收益,而对资源的无节制使用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缺乏足够的关注。这种倾向导致资源开发的短视行为普遍,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难以形成。例如,部分农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忽视其对水源、土壤的污染及长期破坏性影响。此外,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认为农村自然资源丰富,不必在意环境污染问题;甚至有些农民将垃圾随意倾倒、焚烧,未能意识到其对空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1]。农村环保意识滞后主要源于宣教不足。城乡差异明显:城市通过多元渠道强化环保理念,而农村宣教形式化严重,脱离农民实际需求,导致环保认知模糊且缺乏行动自觉,直接影响生态治理成效。

2.2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主体单一

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参与主体单一是一个显著问题。当前,农村生态保护主要依赖于政府和村委会的推动,缺乏多方协同。尤其是一些地方性环保项目和活动,仅仅是由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度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介入更是寥寥无几。这种单一主体模式的缺陷在于,农村生态保护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专业知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在农村地区推广环保技术如生物农药、节水灌溉等,需要专业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但单靠政府财政难以长期维持,民间组织和企业的资金与技术投入不足,则导致环保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难以推广。同时,农村生态保护活动的单一化还限制了生态保护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入度。政府机构往往缺乏对地方生态的全面了解,环保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忽视农村生产生活的具体情况,导致部分政策与实际需求脱节。农民环保意识薄弱、参与不足,致生态保护缺乏群众基础;加之社会组织及机构因回报低、关注少而投入动力不足,主体单一化,共识薄弱,措施实效受限。

2.3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量薄弱

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量薄弱,具体表现在执法队伍的不足、执法手段的滞后和执法力度的薄弱等方面。农村地区由于人口分布广泛、居住分散,环境问题的发生地点和类型多样,加之执法人员数量有限,导致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难以实现全覆盖。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存在“缺编少员”现象,一些环保问题只能依靠临时抽调人员进行处理,执法的连续性和专业性难以保障。此外,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资源和设备有限,检测仪器和技术手段不足,难以对水质、空气和土壤的污染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监测。这种执法条件的滞后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监管难以实现有效控制。执法力度的薄弱也导致了一些环境问题的长期存在,难以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由于执法力量薄弱,环保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一些农民和企业主认为环保规定不具备威慑力,甚至持侥幸心理,继续进行非法排污、乱丢垃圾等破坏生态的行为[2]

3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化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构成了威胁。为此,本文提出优化对策,以期有效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3.1 提升相关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高度依赖于参与主体的认知与意识。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观念,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首先,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机制,通过村委会、农村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多途径,向农村居民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特别是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绿色农业等知识内容。其次,利用广播、宣传栏和移动端社交平台等媒介,提高环保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使得农民在日常生活中随时能接触到环保理念[3]。除了被动接受宣传教育,农民的参与式学习机制也应得到推广。例如,可以鼓励农村居民参加生态环保的技能培训,学习农业生产中的环保技术例如,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推广有机种植、优化灌溉模式等,从而逐步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技能。通过这种方式,将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使农民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不仅不会影响生产利益,反而会在长远上带来经济回报。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村,选取一批环境保护意识强的村庄作为典型,形成样板效应,以激励其他村庄主动学习、效仿,从而在全体农村地区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3.2 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参与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决定了其需多方协同才能取得实效。因此,必须拓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主体,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村民的多元化参与。首先,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和民间环保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生态保护事业。在政策层面,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比如,税收优惠、补贴等,以此吸引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开展环保公益项目或投资绿色农业。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从而为企业和农民提供技术支[4]。其次,在村民层面,村委会应当构建“村民参与、共商共治”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模式,以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热情。例如,村委会可成立村级环境保护小组,吸纳村民代表、志愿者参与环保工作,将垃圾处理、河道清洁等任务细化到个人或家庭,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保护格局。

此外,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生态环保资金池,村民可以根据意愿自愿捐款或通过集体经济收入筹资,用于小型环保项目或设备购置,比如,垃圾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装置等,以强化村民对环保工作的归属感。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参与,也是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引入环保非政府组织(NGO)、志愿者团体等,可以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为农村生态保护注入新的活力。这些组织不仅可以帮助村民改善环境,还可以提供环保技能培训、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农民主体、社会协同”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从而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
效果。

3.3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量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推进,需要强有力的执法保障。首先,针对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应增加农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编制和人员数量,以保证各乡镇、村落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保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工作能够覆盖到每一个区域。为提高执法效率,可采取“基层联防”的模式,将村级环境保护与乡镇执法联动,形成分级分工、上下协同的执法网络。通过设立乡镇环保执法联络点,村级环保小组可随时向上级汇报环境问题,由乡镇执法人员进行及时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环保意识,使其能够有效应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环保执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涉及水污染、土壤污染的监测与处理,往往需要精确的测量和数据支持。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投入,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环保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为执法部门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例如,便携式水质检测仪、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等,以便在现场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污染问题。为了增强农村环境执法的威慑力,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条例,细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有法可依。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不仅应处以罚款,还应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以强化环境保护法规的震慑作用。政府可以在农村地区试行“村规民约”或“环保协议”等方式,将环境保护义务融入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使得每位村民都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从根本上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5]

4 结语

本文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当前农村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对策,旨在为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未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需在政策、技术、管理等层面进一步完善,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的长效繁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贡献力量。

在政策层面,需持续完善法治保障与制度设计,将生态保护红线与资源利用上限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的治理标准。通过健全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等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动,让守护绿水青山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同时,强化政策衔接与跨区域协作,破解生态治理中的“碎片化”难题,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技术赋能是突破生态治理瓶颈的核心路径。需加快构建智慧化监测体系,推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生态治理深度融合,实现污染溯源精准化、环境预警实时化。特别是通过技术培训与成果转化,帮助农民掌握绿色生产技术,推动传统农业向生态化、集约化转型。管理优化重在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需完善生态考核评价机制,将生态价值纳入发展决策考量,倒逼生产方式绿色转型。通过培育环保社会组织、激活村民自治力量,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治理共同体,让生态文明意识扎根乡土。面向未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需立足系统性思维,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唯有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能在守护绿水青山中收获金山银山,为乡村振兴注入持久活力,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新画卷。

 

 

参考文献

[1]白凌婷,徐嘉辉,谢小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不足与对策[J].农业经济,2023(8):34-37.

[2]许健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分析[J].辽宁农业科学,2022(4):66-67.

[3]徐艳.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南方农机,2023, 54(7):89-91.

[4]王一彤.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灾害研究,2023, 13(11):259-261.

[5]任伟民.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与治理措施[J].中国地名,2023(11):244-246.

(作者单位:博尔塔拉生态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