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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杂志目录 > 《绿色中国》(B)2022年第3期 >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法律不能缺席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法律不能缺席
作者:文/绿色中国融媒体记者 耿国彪 来源:绿色中国 时间:2025-02-05 14:52:52 浏览: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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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融媒体记者 耿国彪

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作为自然资源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不仅事关国计民生,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11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71日起施行。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在矿业界、法律界引发强烈反响。大家一致认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法律不能缺席。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规定,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围绕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法条的边界、标准等细则,呼吁加强矿业律师队伍建设,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助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保障增储上产。

矿产资源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新《矿产资源法》是重大的立法创新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虽然经过1996年的实质性修改和2009年的程序性修改,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形势的发展。实质性修改矿产资源法是众望所归,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根本需要。

在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1116日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新矿法学习会和非法采矿案实务培训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在矿法修改过程中,虽然存在着一些争议,但在矿产安全已经上升为国家安全的今天,在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国之大计的现时背景下,实施38年的矿产资源法得以修订通过,实为好事,今后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新矿产资源法。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自然资源部储量司原司长鞠建华表示,新修订的这部法律将为高质量发展更好提供资源支撑。此次矿产资源法修订较好地回应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对法治建设的期盼,解决了部分长期困扰中国矿业行业良性发展的难点问题,有利于鼓励矿业投资、发展矿业新质生产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刘凤新表示,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过去靠红头文件去解决问题的时代将彻底改变为依靠法律,很多问题有了法律的界定企业就会踏踏实实去做,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如履薄冰,可以说新《矿产资源法》就是企业敢于高质量向前发展的助推器。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任辉则认为,矿产资源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在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过程中不能只考虑国内矿业环境,还要时刻关注国际政治经济的风云变幻,并做出相应对策。特别是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原副司长朱振芳表示,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这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即: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但这只是框架性描述,还需要接下来相关部门制定出可实务操作的细化方案,达到真正促进矿业发展的目的。”朱振芳说。

相关专家谈新矿法实施

“我认为新《矿产资源法》是一次重大的立法突破,提高了一个位阶。前两次修正,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学界到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法修改研究工作的脚步并没有停止。法律的进程永远没有终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显冬教授说。

矿区生态修复首次以章的形式进入法条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自20257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八十条。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认为,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都是首次在《矿产资源法》中出现的,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生态修复单独成章阐述,同样是呼应国家重大战略的体现,将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系统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认为,新《矿产资源法》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矿业发展的核心指导原则,呼应了当前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趋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全面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确保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协调。

“说到底,新《矿产资源法》就是解决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周塞军指出,新矿产资源法不仅注重经济利益的平衡,还更加重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例如,新法在生态修复和矿区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减少矿区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德胜表示,人类利用矿产资源是随着自身认知不断提高的,对生态环境的认知也是一样,新《矿产资源法》加入生态保护的内容就是人类认知提升的体现。保护矿产资源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矿产资源、阻碍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是核心和目标,保护是手段和路径。

“新《矿产资源法》内容充分考虑了矿业生态修复,对矿业行业是利好消息。依法践行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等,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刘凤新表示。

加快建设专业的矿业律师队伍

随着新《矿产资源法》实施的日益临近,实现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矿产安全,支持矿业走出去,都少不了律师团队的参与。在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暨新矿法学习会和非法采矿案实务培训会上,与会者呼吁高校培养更多懂法知矿的复合型人才,不断加强学习,建设一支有担当、有情怀、专业精的矿业律师队伍。

“律师是矿业法律制度完善的推动者。我希望矿业律师能成为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内心、忠实于委托人的从业者;对社会而言,我希望律师能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法律的漏洞,并提出建议推动法制完善。”自然资源部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会长、原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关凤峻表示。

“矿业律师是律师从业者的一个好方向,但从事矿业律师需要热爱,没有热爱就没有将来的坚持,没有坚持就没有成功。”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栾政明律师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在论坛上表示,新矿法的修改与能源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矿产能源法律制度进入新的重构阶段。当前,矿业法治建设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矿业律师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矿业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关键。

曹旭升认为,将智库思维引入矿业律师队伍建设中,是解决当前矿业律师稀缺,提升矿业律师涉矿问题综合解决能力的重要途径。他分析说,矿业法律事务本身复杂、综合、专业交叉,这决定着仅有法律思维解决不了矿业专业法律问题,应通过智库思维,推动矿业律师与协会、商会、学会、研究机构、地勘单位、行政机关等多方机构的互动。打破专业与行业之间的壁垒,搭建人才、机构、资源的共享平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效应。

“通过智库化的运作方式,矿业律师的角色不仅限于诉讼与法律咨询,更在政策制定、制度评估、课题研究等方面具有影响力。”曹旭升说,将智库资源和方法论导入矿业律师队伍建设之中,不但能扩大矿业律师队伍,提升矿业律师整体业务能力,还能解决行业瓶颈问题,促进理论和实务的双双提升。

曹旭升在专题报告中建议,整合立法、行政、纪检监察、环保督察、检察、审判、专家证人、矿业权人矿业律师等18类矿业法治人才,构建多元律师队伍。“这种多样化的队伍可以更有效地应对矿产能源法治建设中的复杂问题。”他认为,智库思维赋能下的矿业律师队伍,应当通过民主党派、律协、行业协会、开门立法等途径和方式,主动参与立法调研、制度构建和矿政管理等事务。

“新《矿产资源法》的施行,对于未来矿业法律服务提出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矿业法律界人士应加强学习。我期望更多的律师加入到矿业法治建设之中。”周塞军表示。

生态修复成为新矿法的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