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而绿色专利为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绿色专利制度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大范围的推广与应用,甚至有学者认为制约了自然生态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是否将绿色专利完全被无偿的公开和使用,与民共享,就可以解决以上矛盾了呢?
独占技术是人类自保手段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而绿色专利是一种特有的专利。绿色专利是指对太阳能、混合动力汽车、风能、燃料电池汽车、潮汐、地热、生物燃料、碳捕获与储存以及核能等新能源方面的“绿色”技术所授权的专利,具有专利的本质属性,仍然摆脱不了其具有的“独占性、排它性”这一属性。获得绿色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持在市场竞争上的优势,并不断的以此打击竞争对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另一方面,促进了技术人才的创新动力和能力,进一步推广了发明创造的应用,符合优胜劣汰自然法则,如同在世界贸易史上,中国人长期独占丝绸、瓷器的生产技术,并垄断市场的范例。
然而,在市场上形成的垄断局面必然与社会公众利益、集体利益产生冲突与矛盾。以绿色专利技术为例,在专利权人独享专利成果的同时,必然导致与国家大力推广和应用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政策战略相矛盾,为推进经济、环境与资源均衡发展的方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竞争力,国家倡导和推广绿色技术。但是,强夺个人技术为公众所用,毕竟会损害到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损害技术人才从事创造的积极性,甚至导致人才流失,陷入两难?
专利制度激发创造力
那么,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绿色专利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否阻碍了技术创新呢?针对二者关系,1991年Porter等人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认为合理设置的环境规制,能够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此后,Lanjouw and Mody 使用美、日、德三国的数据研究发现,环境专利数量与环境治理支出存在正相关性,但是技术创新对环境规制的反应有1~2年的滞后期,在我国,分析发现:环境规制对滞后3期的R&D(Research & Development)支出和专利申请数量有显著的正效应,表明环境规制在中长期对技术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波特”假说在中国得到部分证实。则目前的专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境技术创新和扩散,限制和减少了污染。
从专利制度发展历史来看,萌芽于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颁发给波尔多的一市民“色布制作技术”15年的垄断权。后来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对佛兰德斯人约翰.肯普的“纺织、漂染和染色技术”授予保护,而后人称专利制度起源于1474年的威尼斯专利法。其中既要求发明人公开技术,而又授予其一定期限的垄断保护,威尼斯给那些主动向城邦福利委员会报告新的且有用装置的发明者,授予10年的独占期限,发明者在发现侵权情况下,可向治安法官主张损害赔偿并请求销毁侵权物品。当然,城邦也有权根据需要使用这些发明。与此同时,其他城邦为技术竞争的需要,也建立了类似的专利制度,以吸引技术人才和鼓励发明。则从专利法的萌芽起源阶段,就为绿色专利所面临的两难提供了一个解决样板,在授权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的同时,限定其使用年限,为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提供法律基础。
绿色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由此导致的全球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挑战,并由此导致的绿色专利与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矛盾引起了世界各国及组织的不断关注和研究探讨。
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了联合国《2009年贸易和发展报告》的地区发布会。报告指出,减缓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目标并不矛盾,反而会提供大量经济机遇促进发展。而政府应积极参与这种经济结构的调整,且有关方面须放宽与气候技术相关的专利保护,其中指出适当的国际性措施可极大地鼓舞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期经济体参与为遏制全球变暖而努力。考虑到缓解气候变化将造福于全体,报告认为可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解释为放宽专利保护,如允许对气候友好设备和商品的生产及相关工艺实行强制专利转让。
在绿色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关系上,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等近几年来都进行了广泛深刻的探讨和分析。总体上认为:一是“绿色”创新将成为绿色经济和创造就业的关键驱动力。知识产权能为促进“绿色”创新和“绿色”创业发挥重要作用,只有维持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保障向绿色发展转型;二是从经济和环境视角看,加强“绿色”技术国际转移将是确保“绿色”增长惠及于国际层面的关键。故推动“绿色”增长亟待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研发与转移的国际合作。而实施国际生态创新合作应把发展自主生态创新置于优先地位;三是实施绿色增长战略要求制定一套政策工具组合,包括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标准、激励研发和推广“绿色”技术的措施及相关财政金融、公共采购等公共政策的协调;四是弱化知识产权的措施能在短期内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的传播,但会导致企业投资“绿色”创新的动力锐减,或者会使企业对尚未取得“绿色”专利的发明保密,长期来看,将更不利于传播。
抢占绿色专利保护领地
虽然我国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近年来显著增长,但在“绿色”技术领域,2006年至2008年间,中国有关风能和太阳能的新专利申请量居全球首位;光伏电池产量2008年也居世界第一;风电产业2008年新增装机容量仅次于美国,排名世界第二。然而,我国光伏和风电业等“绿色”产业目前仍然呈现高“产”低“权”,“创”、“造”错位的尴尬局面。据2010年联合国环境署、欧洲专利局以及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分析数据显示,日、美、德、韩、法、英等6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清洁能源技术领域的发明创新占全世界总量的约80%,且其绿色专利申请增长速度每年都在递增,有的西方国家还推出了绿色技术专利加速审查程序。实际上,在以“绿色、低碳”为主题的新一轮经济竞争中,西方国家已经利用其专利战略,率先抢占了绿色技术制高点。
完善绿色专利保护制度体系
以上分析可知,在绿色技术发展过程中,依然是遵循着先“为私”再逐渐“公有”的模式,目前的模式并没有阻碍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仍然促进了绿色技术创新和发展。绿色技术的免费共享,反而有可能打击技术人才的创新动力,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造成更大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各国仍在专利制度框架内,为绿色技术的发明者,提供着最长20年的垄断保护。从各个方面来看,治理环境问题的绿色技术,与医治人体疾病的医药技术,在国家待遇上无实质区别。
所以,在绿色技术的开发上,绿色技术的使用就得遵循市场规律,不仅不能完全免费共享绿色专利成果,而且必须实施“绿色”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促进我国“绿色”技术自主创新及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为我国绿色产业的振兴提供战略支撑和制度保障。当社会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绿色专利时,也必须严格遵照专利制度所设计好的利益平衡规则。
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绿色专利制度,通过开设绿色专利申请特别通道,设立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缩短绿色专利审查时间以及设置激励与监督机制促进绿色专利的推广应用等政策向导,促进气候友好型、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推进经济、环境与资源均衡发展的方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