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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大亮点——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常务理事黎祖交教授专访
作者:缪宏 来源:绿色中国 时间:2022-05-30 16:57:44 浏览: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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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举世瞩目的重大部署,得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决定》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许多新概念、新提法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决定》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论述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什么?对于《决定》相关论述中首次出现的一些新概念、新提法,我们该如何解读?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对刚刚参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读本》统稿工作归来的本刊名誉社长、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常务理事黎祖交教授进行了专访。

亮点之一:首次提出“生态文明体制”新概念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体系

《绿色中国》:黎教授,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论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论述中的许多新概念、新提法,更是让广大读者眼前一亮。您多年从事生态文明研究工作,又刚刚参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读本》统稿工作归来,对于其中的新亮点一定有很多深刻的体会,请您谈谈好吗?

黎祖交:我对《决定》的学习也才刚刚开始,还谈不上有很多深刻的体会。就目前而言,我觉得《决定》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论述至少有以下十大亮点,即:一是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的新概念,并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体系;二是首次明确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三是首次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四是首次提出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五是首次提出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六是首次提出了“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七是首次提出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八是首次对“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细化;九是首次提出了“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十是首次将林业纳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范围。

《绿色中国》:那就请您先谈谈第一大亮点吧!

黎祖交:《决定》的第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的新概念,并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体系。我们知道,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这次全会做出的《决定》是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如果按以往改革的惯例,我们只会想到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根本不可能想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为过去我们甚至连“生态文明体制”的概念也没有听说过。这也说明我们过去对生态文明体制还缺乏深刻、科学的认识。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做出“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论述,不仅首次出现了“生态文明体制”的新概念,还将其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并列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体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这既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新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也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将随着其“体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的深层面改革的深入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决定》在谈及发展问题时也明确把发展生态文明作为重要内容,做出了“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这也表明,生态文明不仅关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也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这同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决策是一脉相承的。

黎祖交教授(右)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科学院院长姜伟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2013杭州年会暨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合影

亮点之二:首次明确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

《绿色中国》:第二个亮点呢?

黎祖交:第二个亮点,就是首次明确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关于这一点,《决定》讲得很清楚,就是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既然是“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当然就是以建设美丽中国为核心了。

我们知道,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向,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先提出来的,既体现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新构想和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也反映了全国人民对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美好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体现了从总体上提升人民福祉的新境界。可以说,这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既然如此,我们就要始终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要将是否有利于建设美丽中国作为衡量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乃至整个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凡是有利于建设美丽中国的体制、机制,就要努力建立健全起来,并在实践中严格遵循;凡是不利于建设美丽中国的体制、机制,就要通过深化改革坚决破除。

还要指出的是,当时的十八大报告还没有提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任务,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提法。如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即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完全合符逻辑、与时俱进、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亮点之三:首次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绿色中国》:您说的第三个亮点是?

黎祖交:第三个亮点,就是首次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绿色中国》:请您稍微展开一点讲,最好讲讲您对《决定》原话的理解。

黎祖交:用《决定》的原话来说,就是:“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我理解,“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从生态文明制度构成的角度提出的整体性要求。所谓“制度体系”,是一个集合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简单的几项制度,也不是简单的制度堆砌,而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制度的有机集合。其所说的“系统”指的是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协同配合,其所说的“完整”指的是所有的制度要涵盖生态文明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能有遗漏,至少不能有重要遗漏。总的说,就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从源头到过程直至后果,都要有全方位的严格的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令人欣喜的是,《决定》在源头、过程和后果的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譬如,在源头严防方面,提出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等若干制度;在过程严管方面,提出了划定生态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和价格的杠杆作用等若干制度;在后果严惩方面,提出了建立损害责任赔偿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领导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严厉惩罚制度等。

完全可以相信,随着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立及其严格执行,长期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体制改革不到位的深层次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局面将有望得到根本的转变。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读本》统稿人黎祖交教授、余谋昌研究员、廖福霖教授(自左至右)合影留念

亮点之四:首次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

《绿色中国》:《决定》第(51)条提出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您对此怎么看?

黎祖交:“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也是此次中央《决定》首次提出来的,当然也是《决定》的一大亮点,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突出的亮点。其要点包括: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等。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把自然资源的产权变得更加明晰,并将其切实有效地保护起来。

必须看到,《决定》首次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所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决定》要求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总的思路是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指出:“国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行使所有权并进行管理和国家对国土范围内自然资源行使监管权是不同的,前者是所有权人意义上的权利,后者是管理者意义上的权力。这就需要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者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健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我国许多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和各种矿产资源在内,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带来十分严重的损失,其中有些损失甚至是不可逆转的。现在是到了该彻底终止这种局面的时候了!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的决定,可谓“久旱逢甘雨”,无论对于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还是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都是一个莫大的福音。

亮点之五:

首次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绿色中国》:您前面还说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也是一大亮点,这怎么理解?我们过去不是也有过“耕地保护红线”的说法吗?

黎祖交:是的,我们过去是有过“耕地保护红线”的说法,而且曾经反复强调。但那毕竟只是“耕地保护”,还不能等同于“生态保护”。实际上,“生态保护红线”的外延要比“耕地保护红线”甚至“资源保护红线”、“环境保护红线”的外延广泛得多。

《绿色中国》:这怎么讲?

黎祖交:这牵涉到对生态、资源、环境这三个概念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问题。从生态学的角度讲,生态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简称,指的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环境之间,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而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周围的事物(即生物所依存的条件),在生态学中称为环境。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源,指的是在生物所依存的环境中被生物消耗的东西,包括食物、光、营养物(对植物)和重要的空间等。也就是说,生物和环境都只是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资源则只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都不能包含生态(系统)的整体,当然也不能代指生态(系统),所以当我们只讲“资源保护”或“环境保护”时并不能包含整个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系统)则不然,因为它是由生物、环境、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复合体,既包含了环境,也包含了资源,当然也包含了生物,所以当我们讲“生态保护”时也就自然包含了“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生物保护”的内容。这也就是《决定》之所以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而不用“划定资源保护红线”和“划定环境保护红线”的原因之所在。

《绿色中国》:那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又该如何解读呢?

黎祖交:这次《决定》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表述可谓言简意赅。在我看来,主要是从制度层面做出了多项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 一是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哪些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哪些是限制开发区、哪些是禁止开发区,都要划出红线来,其中还提出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首次。二是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三是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四是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五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我认为,所有这些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其中“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更是具有醍醐灌顶、振聋发聩的震撼作用。因此,我又特别将其分别列为第六、第七大亮点。

亮点之六:首次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绿色中国》:您是说,“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本来是属于“划定生态红线”的内容,但您还是要将其列为一个独立的亮点,这是为什么?

黎祖交:这是因为,它实在太重要、太具有现实针对性了,因此很有必要特别加以强调。我本人曾经在地方工作过,我知道,长期以来,一个地区生产总值的考核对于在那里工作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意味着什么,更知道这种考核在干部心目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说得通俗一点,地区生产总值的考核已经实实在在地成为衡量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尺度,因而也实实在在地成了干部工作的指挥棒。这对于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来说,如果只将其作为若干考核指标中的一项指标,或许有一定的必要性(当然,对于地区生产总值的考核本身也有待不断完善,如在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绿色GDP核算考核制度试点等),但是,如果不加区分地将生产总值考核照搬到其他地区,特别是照搬到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那就无异于鼓励和怂恿那里的干部以牺牲资源、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来换取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那就大错而特错了!过去,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科学的认识,做了很多蠢事,不仅使得那些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不可持续,更给那些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相关的教训可谓痛苦而深刻。这次《决定》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正是认真总结、深刻反思这一教训的正确英明的应对之策。

可喜的是,现在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并制定了《全国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规划》以提供主体产品的类型为基准,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不同主体功能区,其中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还被列入国家限制开发区域。此外,《规划》还专门划定了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这就为我们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要求,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和现实可能。

亮点之七:首次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绿色中国》:您还将“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也列为一大独立的亮点,这又是为什么?

黎祖交:这里涉及两项制度,实际上是两大亮点,我之所以将其放在一起作为一大亮点,是因为它们都属于事后追究、后果严查的范围。

长期以来,各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部分只有纳入国家经济核算的第一、二、三产业的相关资产,而不包括自然资源资产。这是因为,过去我们一直以为自然是没有价值的,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因而从未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看待。也正因为如此,导致许多地方经济发展过程和人们生产消费过程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极大浪费,乃至出现“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局面。然而,即使出现如此严重的局面,仍然在相关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中得不到应有的反映,更没有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其结果是在许多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大大淡化甚至丧失了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意识,进而导致许多地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无端浪费的不良现象长期得不到扭转。这次全会《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就是要使我们的干部懂得自然也是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资产,也有保值增值和负债问题,如果在任期内由于自身工作失职、失误造成本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减少或流失,也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因此,一定要树立自然资源资产意识,自觉承担起对本人任职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切实做好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离任审计时获得良好评价。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又一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和有力措施,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领导干部,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社会主体。仅就领导干部来说,过去存在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只顾自己多出政绩,不管后任能否持续”而盲目拼资源、拼环境、拼生态,即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也往往因为离任或退职而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这无论对于后任者,还是对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很不利的,也是很不公平的。这次《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意味着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其被追究责任的追诉期是终身的,是不受是否离任、离职限制的。换句话说,只要你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是否离任离职,一经查实,都要追究你的相关责任。应该说,这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中是非常有力度的,其效果也一定会是很不错的。

亮点之八:首次对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进行系统细化

《绿色中国》: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措施,您为什么还将其列为此次三中全会的亮点?

黎祖交:没错,十八大报告是提出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但当时的报告只是提出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一要求,并没有对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出进一步的阐发。正是此次三中全会的《决定》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系统细化,从而使我们对建立这一制度有了更为系统完整的了解,这就是:一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二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三要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四要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五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六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其中有很多内容,如“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都是首次提出的,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都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其对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亮点之九:首次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绿色中国》:《决定》第(54)条提到“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您做何解读?

黎祖交:这当然也是《决定》的一大亮点。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决定》中使用的“生态环境”一词,是由“生态”和“环境”两个词组成的联合词组,并不是偏正词组。也就是说,《决定》中的“生态环境”指的是“生态与环境”,而不是“生态的环境”。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从《决定》对 “生态”和“环境”有时分开有时结合在一起的相关表述中,准确把握“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整深刻的科学涵义。具体地说,就是要多策并举、协同推进:一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二要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三要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四要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五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六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上述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阐述中,有不少提法应该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如:“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就意味着专司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授予的相关权力独立开展工作,而不必顾及其他方面的干预;“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就意味着陆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与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局部区域的污染防治与相邻区域的污染防治要建立相互联动机制,不能各顾各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就意味着要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发动和依靠广大公民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就意味着不仅企业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问题,事业单位也存在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问题;“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将要实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格的赔偿,后果特别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等等,着实让人感到心头一震,从心底对《决定》的贯彻实施充满期盼。

亮点之十:首次将林业纳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绿色中国》:这次《决定》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部分多处提到林业的内容,您作为多年从事林业政策研究的专家,对此有何解读?

黎祖交:这次《决定》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部分共有4条,即第(51)~(54)条。其中每条都涉及林业的内容。如第(51)条中“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第(52)条“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第(53)条“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第(54)条“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都十分明确地将林业包含其中。这在我们党的历次中央全会文件中是不多见的。这至少说明两点:一是说明党中央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说明党中央已经明确将林业纳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范围。

如前所述,在此次三中全会前我们进行的改革指的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并且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而从未进行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甚至连“生态文明体制”的概念也没有出现过。正因为如此,所以林业也只能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范围。其结果,只能是从经济体制的角度,即从林业同时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角度破除一些不利于林业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这当然也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取得应有的进展),而对于影响森林、湿地等由林业经营管理的陆地最大、最主要的生态系统发挥生态效益的体制机制却少有涉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生态体系的发展,进而影响了林业作为生态建设主体本应具有的生态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体现。这次中央全会《决定》把林业纳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正是针对这一不足之处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无疑将对我国林业特别是林业生态体系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央《决定》所作的《说明》中还特别指出了以往包括林业在内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和对策。他说:“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我理解,这段表述科学、寓意深刻、发人深省的话,不仅对于《决定》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做出了符合规律的说明,更为我们今后深入开展生态文明体制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其对于包括我国林业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