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生态民主”概念,包括两个不同层面上的意涵,即现代政治民主的生态化或“绿化”和一种全新的生态主义民主。前者更多与现代社会中国家(政府)和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相关,而后者更接近于一种涵盖社会各个层面(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综合性新型民主。而就生态文明的政治及其建设来说,上述两个层面上的生态民主的拓展与创建都非常重要。
就第一个层面而言,民主的生态化或“绿化”,主要是指现代(西方)民主政治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逐渐兴起的环境新社会运动、绿党政治和政府环境政策与治理体制,而三者作为一个整体,使得“绿色政治”的崛起或传统政治的“绿化”成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表征。首先,针对以世界(西方)“八大公害事件”等为代表的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的大众性抗议运动,不仅成为逐渐觉醒的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公开性表达,而且构成了对现实政党政治与政府执政的民主压力,即如何在一个经济富裕的社会中实现对民众生态环境权益的保障。其次,绿党的出现,既是对传统的左右政党政治及其物质主义价值观的深刻挑战,也是试图以重构传统政党政治的方式变革现实政治与社会的民主努力。随着于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先后进入全国议会和全国性政府,绿党在渐进成为一个较为有力的现实政治变革者的同时,也在不断适应既存政党政治框架及其运行规则的过程中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体制内化”或“驯化”。最后,不仅是绿党作为执政伙伴参与其中的联合政府,还包括传统甚或保守政党所组成的内阁政府,也都在逐渐接受一种生态环境议题上的更加环境友好或符合生态民主原则的法律规制或治理。至少与20世纪50、60年代相比,当代欧美国家中的大多数政府都有理由自称是“绿色政府”。这方面的典型实例是2005年以来由安格拉·默克尔领导的联邦德国大联盟政府(与中左的社会民主党联盟),不仅她本人就是环保部长出身,而且就任内阁总理后一直采取了一种较为激进的国内外环境政策(比如最终废除核能和能源转型政策)。
上述欧美民主政治的生态化或“绿化”模式,当然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普适性,即必须从大众性抗议运动发展到绿党政治、然后再延伸或传递到政府环境政策及其治理。但也必须看到,这样一种历史进程及其渐进逻辑绝非仅仅是一种欧美个例性或地域性现象。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政治应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现存(民主)政治架构的生态化调试或适应,这也包括那些并不属于现代民主政体的大多数阿拉伯国家。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环境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政治的建设,也可以宽泛地理解为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生态化或“绿化”努力。
就第二个层面而言,生态主义民主主要是指一种基层自治取向的或大众直接性的民主。它的基础性理由或依据,是“生态学”与“民主”这两大理念或原则的最极端性理解及其结合。在这里,“生态学”大致被诠释为一种纯粹的“生态(生物、生命)中心主义”,也就是说,自然生态系统及其任何一个构成性元素,都有着与人类需要及其满足无关的、彼此间完全平等的生态位或内在价值,相应地,这种理解在人类生态(生活)政治上的一个逻辑性要求,就是所谓“生态自治主义”——人类社会(区)应该以一种尽可能与当地或周围自然生态环境融为一体的方式来生活,而最容易做到这一点的当然是本土性的居民及其政治自决;“民主”则被解读为小规模的人类社会(区)成员的政治自主性决定与自我管理,也就是说,地方性社区范围内居民的直接民主性决策和政策落实,使得民主政治成为一种直接性、即时性的政治,其中每一个居民或成员都成为任何重要决策的亲历者——同时是决策者和执行者。至少从理论上说,这种意义上的“生态学”和“民主”是可以做到完美结合的,甚至可以说,真正的(人类社会)生态学就是一种(生态)民主,反之也是如此。而且,在现实中,我们确实在比如美国西部的山谷地带和东北部的新英格兰乡村看到了一些追求生态自治的尝试。
当然,这种生态主义民主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现实主流政治。在民族国家依然是最基本的国际政治主体和资本主义的主导性经济社会制度与文化的国内外环境下,无论是纯粹的生态主义或生态学还是彻底的民主,都是很难挑战并最终成为主流政治的。就此而言,生态主义民主不能简约为生态无政府主义,而二者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前者还应具有一种更宽阔的观察视野和行动战略,后者则仅仅满足于对既存现实的抗拒或解构。
在笔者看来,很可能是由于上述原因,欧美国家中包括环境新社会运动和绿党政治在内的“绿色政治”,大体上始于第二层意义上的生态主义民主信奉,但却很快就逐渐转向第一层意义上的民主生态化追求。因而,着眼于对现实政治的更为深刻的或生态主义的重构,笔者认为,学界目前对生态民主的如下两个方面的探讨是特别需要关注的。
一是转型性生态民主或“生态(转型)民主”。它主要是围绕着生态民主的现代社会(文明)转型功能而展开的。比如,美国学者罗伊·莫里森一方面承认,生态民主是古老的民主理念和历史并不太久远的生态学这两个强大思想的时代融合,民主的含义是人民当家做主并使公民社会成为具有创造性的变革场所,而生态学的本义是关于生命(生物)共同体的研究。另一方面,他又明确指出,生态民主并非仅仅是保持工业化人类行为与生物界之间平衡或更好地管理工业文明的一种方法,而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种方式。“生态民主作为方兴未艾的公民社会的一种表现,建立在对工业过度发展的限制和随后的改革之上。”(2016:94)就此而言,民主和生态都不是一首颂歌,即最终做出诸多艰难的道德、社会、政治、经济和环境需要选择的颂歌,而是要“通过创造性地和建设性地包容共同体所有声音的诸多方式而促进并鼓励大家做出这些选择”。“这样一种努力意味着重新激活民主,以面对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所形成的挑战和机遇。”(2016:15)换言之,莫里森的明确观点是,生态民主不仅是工业社会转型或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性成果,还是实施这样一个转型或建设过程的重要动力。
二是审议性生态民主或“生态(审议)民主”。它主要是围绕着生态民主所蕴含的不同于竞争性民主的论辩、协商和共识追求等特征而展开的。作为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一种拓展,审议民主理论认为,原来的竞争性民主理论更多考虑的是一种程序性民主,即如何通过达成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比如议会或政府内阁)内的合法多数来保障所做出的决策符合民主规则,而相对忽视了处于少数派地位的意见或态度的合理性。相比之下,审议民主更多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传统民主政治渠道之外的其他机制或程序,来尽可能地达成绝对多数或一致同意意义上的共识,这其中既包括当初处于少数派地位的意见或态度最终被接受为多数派决策,也包括最终依然处于少数派地位的意见或态度在审议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很显然,生态环境议题是尤其适合这种审议民主机制的政策领域。例如,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于尔根·哈贝马斯,就分别在公共理性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各自的“有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和“理想语境”(ideal discourse situation)模式,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建构自由主义视域下的审议民主话语空间和实践。(1993:15/1995:117)当然,无论是罗尔斯的“有序社会”模式还是哈贝马斯的“理想语境”模式,都是建立在“一种公正审议基础上的公共理性是可能的”这一假设基础上的,而这一理论假定与现存民主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对于如何建立一个理想的审议民主社会,哈贝马斯仅限于强调现实中的司法审议与决策提供了最接近于审议民主理想的实例,其中,公民个体在一个政府框架下进行平等审议并做出最后决定。总之,审议性生态民主就像审议民主本身一样,尚处于形成发展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