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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 如何才能走出高发频发的怪圈
作者:文/摄 绿色中国融媒体记者 耿国彪 来源:绿色中国 时间:2023-06-27 15:13:50 浏览: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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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江上游矿产资源丰富

/摄  绿色中国融媒体记者  耿国彪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矿产资源价格更是不断攀升。

随着矿产资源价格的攀升,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少企业和个人利令智昏,实施违法采矿。非法采矿行为,既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又造成了自身的牢狱之灾。

2023328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两类共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设施农业、农业开发、工程施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名义,实施的违法采矿问题。这次公开通报的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包括12起矿产违法案件。

以江苏省盱眙县孙某某等人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和江西省乐平市夏某某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为例:202012月至20211月,孙某某、杜某某2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盱眙县河桥镇玉皇山村,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玄武岩出售牟利。2021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玄武岩3.5167万吨。2021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11月,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30万元;孙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48万元,孙某某、杜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0.46万元;责令孙某某、杜某某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地热资源

202111月至12月,夏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平市礼林镇八甲村,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石英岩出售牟利。2021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石英岩违法所得10.85万元,另有8506.77吨尚未出售。2021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5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4个月,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85万元。20227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夏某某违法开采尚未出售的8506.77吨石英岩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律师认为,“非法采矿罪”是我国矿业领域的高发犯罪,堪称“矿业涉刑第一罪”。企业或个人进行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合规进行,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从以上案件看,都是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必须依法进行惩处。

2022年国家林草局公开通报的12起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中,企业经营性违法和矿山开采毁林案同样占比很大。重庆市荣昌区奥通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四川省江油市黎剑矿石厂矿山开采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案;浙江省杭州富阳交拓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黎埠镇隔江村马惊平安石场违法占用林地案;云南省楚雄市核尔思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等五个案件赫然在列。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和法律,从而突破底线成为违法犯罪者,是这些案件的主要特征。

以四川省江油市黎剑矿石厂矿山开采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案为例。2019年全国森林督查发现,四川省江油市黎剑矿石厂矿山开采项目违法占用林地14.24公顷。国家林草局成都专员办进行了督查督办。2020921日,项目承包人王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目前,继续使用的林地已补办手续,不使用的林地已恢复植被。这起案件是各地违法毁林案件中多发常发的类型,不同的只是违法程度而已。分析这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漠视法律、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等是这些案件发生的主因。

废弃的矿山设施

从事矿业勘查开发30余年的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德利告诉记者,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不少的矿产开采企业或个人虽然有采矿许可证,但为了降低成本,在没有办理有关土地、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违法开采,这不仅是一种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使资源保障成为了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20231月,自然资源部宣布,围绕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全面启动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20234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含海砂),稳定市场供应,为各地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自然资源部发出《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废弃的堆矿场

通知要求: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商有关部门明确用地(林、草)、用海、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出让海砂采矿权应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长江上的运输船

曹旭升律师认为,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行为理解和把握不一,往往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甚至将自然资源主管机关不认为是非法采矿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且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较多,非法采矿案件有打击范围扩大化趋势,此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新一轮战略性矿产国内找矿行动的实施。

来自青海的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律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提案》。该提案认为现在司法实践中有非法采矿罪扩大化倾向,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法采矿罪作出立法解释、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曹旭升律师认为,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现象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将按备案勘查方案进行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二是将按备案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三是将按备案设计要求施工的各种建设工程产生矿石进行销售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如修路、建房、建厂、挖基坑、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生态修复、固废利用、煤矿灭火工程等;四是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五是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六是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七是将行政机关许可开采但未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

近日,记者随矿业万里行采访组在江西省九江市了解到一起龚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这是一起基于行政机关错误认识和矿业权人错误认识交织在一起,致使长时间没有发现证载矿区范围与实际开采的矿区范围不符而引发的坐标漂移案件。

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张明军律师告诉记者,由于2002年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发证机关采用的《地质调查报告》不规范,盲目划定由坐标拐点和开采深度构成的矿区立体范围,且划定矿区立体范围时未实地考察并现场验证校对,致使矿区范围被划定在空中,形成了“空气矿”;未在2009年之后《采矿许可证》每年年度核查或动态监测时发现证载矿区范围与实际开采的矿区范围不符,最后形成了卫星监测认定为越界开采的事实。

张明军律师认为,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可以肯定的是在技术手段落后的过去,由于人为和技术落后的双重原因,在全国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中极有可能存在实地放样不准、现场勘测核验有误等问题。

“我认为自然资源部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国土三调数据和卫星监测数据为基准的相关地质调查数据核查校准工作,更正过去不准确的数据,真正形成全国一张图,这样就可以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保护了采矿权人权益。”张明军律师说。

曹旭升律师认为,矿业开采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业,在矿业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行政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司法人员不懂矿、当事人不懂法、律师不专业等现象。

“现在各地司法机关都成立了专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的机构,但办案人员大多对矿业专业知识并不十分熟悉,对矿与非矿、合法与非法、此矿与彼矿等专业事实不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认定,进而将不构成非法采矿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曹旭升律师说,将非法采矿罪扩大化的危害是巨大的,容易让潜在投资人望而止步,容易让矿业权人丧失探采积极性,这不利于我国正在推动的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不利于增储上产,不利于保障我国的矿产资源安全。

那么怎么样才能避免法院因缺乏专业矿业知识而造成误判、错判呢?曹旭升律师最后建议,司法机关在审理非法采矿案件时应引入矿业行业专家和矿业行业专业律师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专业知识的缺失导致事实无法准确认定情况的发生。

废弃砂石堆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