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摄 胡三)
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必备要素,已成为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迫在眉捷的重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60岁以上的人口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总数的10%或以上,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占该地人口总数的7%或以上,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2014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照此趋势2020年将突破2.43亿,2025年将达到3亿。
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最直接问题就是养老问题。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我国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作出了顶层设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国家。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当前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国家亟待解决的突出社会问题。到本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数的30%以上。与此同时,日益增加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根据分析预测,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增长到106万亿元左右,占GDP的比例将从8%左右增长到33%左右,成为全球老龄产业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面对这一新形势,必须从国家战略层面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老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设立了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加大了对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力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必须要看到,养老事业历史欠账多,政府养老投入仍然不足,社会化养老产业刚刚起步,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工作不到位,缺乏对养老服务业布局、规模、结构的详细规划,加之城乡居民用于养老的积累很少,我国养老服务业还远不能适应老年群体的需求,全国半数老年人基本生活缺乏社会保障,尤其是占70%左右的农村老人没有经济来源,迫切期望着政府关注,社会救助。
养老服务的产业链非常长,可以向医疗、康复、健身、文娱、旅游等一系列领域延伸,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形成新的消费需求。养老服务产业将会是我国产业调整中出现的一个朝阳产业,一个未开垦的富矿。全国老龄办也预测,到2030年我国养老产业产值将破10万亿。养老事业、产业发展,不仅创出了活跃的新经济增长点,更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国情和观念的不同决定了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方式还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目前,体制内外已逐步形成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格局的共识。但当前居家养老的基础作用并未能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缺乏、服务项目单一、长效经费保障机制缺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市场化程度低、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不高、养老服务人员严重不足、服务标准不够健全等仍是突出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有顶层政策基础上,各地政府要加快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养老事业发展规划。规划要明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布局,并争取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新增养老床位等重要民生指标,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落实相关人员,明确具体责任,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全面、及时和有效落实。
城乡建设新增用地指标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领域,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形式提供,并监督用地属性原则上不能变更。从长远来看,以后新建的社区楼盘必须强制建有养老设施,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打牢养老服务的基础和平台。让社区养老,居家互助养老能顺利开展,以便逐步引入专业的养老服务,让老人能在家人身边就近养老,开心生活。
政府要大力推进社区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指导原则,政府根据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库存房屋,设计建成采用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形式的社区养老场所,建立老年日托和全托中心。依托社区成立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由社区自己成立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在家中生活的老人提供直接的照料服务,主要服务范围包括卫生、日常生活、康复、精神心理健康和人际交往等领域,基本覆盖老年人生活需要。
建议政府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投入,让社会资本敢于并乐意投入到养老机构建设和经营中。政府应在政策上有大的突破,通过给予民营养老机构税收上的优惠、床位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养老事业,进而形成民间养老机构的产业化发展。可积极探索推广公私合营(PPP)的合作模式,由社会主体发挥运行管理的优势,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结合实际出台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为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应将农村养老事业发展和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农村养老院、敬老院软件硬件设施建设,将农村养老院、敬老院与农村卫生院、文化站进行统筹规划布局,降低养老院、敬老院准入门槛,适应群众需求,增强农村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功能。有效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等突出问题。
笔者认为,国家应在高等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逐步培育养老职业人才,在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建立养老职业人才服务实训基地,同步开发养老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在养老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形成行业标准。要保证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接受正规化的专业岗前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只有持养老服务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入机构、社区及居家养老的服务环节,为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提供保障。